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6:2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4:18
股东诉讼的特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演变,逐步显露其局限性。首先,股东诉讼规定中的诉因相对狭窄。仅限于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规的情况,对于公司运营中普遍存在的一些情形并未涵盖,如大股东、董事违法是否能提起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时是否能提起诉讼,公司利益直接受损的侵权行为(如董事取得不合理报酬)是否能成为直接诉讼的诉因等。相比之下,其他国家的直接诉讼规定更为宽松,美国公司法就规定了11种直接诉讼的情况,包括请求支付合法宣布的股利或强制性股利、保护新股认购权、行使表决权、对表决权受托人之诉、对尚未完成的越权行为或其他威胁性行为的禁止之诉、请求内部人返还没有履行适当披露义务而购买的股份利益、请求控股股东返还过错性赔偿金额、公司设立前的违反之诉、股东协议违反之诉、强制公司解散之诉等。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规定的诉因较为狭窄,这反映了股东诉讼规定的局限性。这一局限性*了股东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救济的能力。这不仅*了股东的权利,也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因为股东是公司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他们对公司决策和运营的监督至关重要。
因此,优化和完善股东诉讼规定,扩大诉因范围,提高诉讼效率和透明度,对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护股东权益以及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实践,中国可以进一步细化和丰富股东诉讼的规定,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从而构建更加公平、有效、包容的公司治理和法律框架。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即是对股东直接诉讼的概括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