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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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0:37
为了规范境内银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本规程依据相关办法制定。境内银行需使用统一的申报凭证,如《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并备案。付款人在办理涉外付款时,需使用这些凭证并作为会计核算依据。
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在发生涉外收入或付款时,作为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解付或结汇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T+5)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同时提交相关文件时申报涉外付款。机构申报主体需先申请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遵循第二章的指导办理。
境内银行需获取金融机构代码和标识码,并遵循外汇管理局的代码标准化管理。外汇局负责设置银行的国际收支业务开通和关闭权限。银行需确保信息报送的准确,督促申报主体申报,并进行审核和数据发送。
银行需设计接口程序,实现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数据转换。申报单、汇款申请书和付款通知书的留存联需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4个月。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文件需按要求报送外汇局。
申报主体的信息安全至关重要,银行需保密。外汇局工作人员核查时,需持有《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申报主体陪同下进行核查。
为适应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发展变化,完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