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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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2:57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六章专门针对工业噪声的防治进行了规定。
首先,根据第三十三条,禁止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医院、学校、图书馆等重要公共设施周边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同时,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也被列为严控区域。
第三十四条强调,城市范围内的工业噪声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对于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政府需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执行工业企业的搬迁计划,以减少市区内的噪声污染源。
在噪声敏感区域,如市区内的集中居民区,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严格的限制。例如,禁止进行机械切割金属、石材等材料的活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居民休息的工业生产行为。
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噪声标准的产品是被明令禁止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产品,其说明书和铭牌必须清楚标注产品使用时的噪声强度,以确保消费者知情。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的条例。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