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理解“批而未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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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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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0:25
以下内容来自公众号【规划说】
我们经常在政策文件、调查工作、新闻报道中遇到“批而未供”这一词汇,但这一概念并没有官方文件的定义。对于非土地管理背景,缺乏土地管理实践人员来说,可能有个一般概念,但其中的逻辑细节可能盘不清楚,本文主要是“纸上谈兵”,其中的错误或不严谨地方望谅解。
深透理解“批而未供”,首先要理解其中的“批”、“供”内涵及其中的操作逻辑。
一、[ 批 ] 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
【1-概念】“批”即依法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含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具体指依法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
【2-根据来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前提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正)》规定:“农转用”审批应首先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要求。
【4-两种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农转用”审批包括批次用地和单选用地两种方式。
二、[ 供 ]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
【1-概念】“供”即指上述已批土地中,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土地供应是指根据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政府将经过一段时间储备并已经完成前期开发的熟地,逐渐分期、分批推向市场的活动。(关注“规划说”公众号,了解土地储备)
【2-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用地供应实施阶段】以上是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计划阶段,供应程序完成的关键及难点在于供应计划的实施阶段,也是“批而未供”问题出现的主要环节。
三、总结 | 批而未供问题原因
以上批、供程序,需要履行征地方案审批实施、规划条件确定、供地方案审批、供地程序履行等规定流程,受多因素影响,尤其是供地实施阶段,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
“批而未供”问题发生,主要是因为用地指标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地方政府为避免将来出现“无米之炊”的不利局面,积极争取指标,当年批准用地量基本大于当年实际有效供地量,致使批、供、用三者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在这种不平衡状态的基础上,地方无法有效实施土地供应,经过长时间积累,形成了一定规模数量的“批而未供”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