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有规定说正常离职也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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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1:37
首先,关于是否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
回答是: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你属于《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相关法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回答:根据你的情况,你工作了两年半的时间,每满一年可以有一个月的工资,另外的半年时间我不知道你做了几个月,如果是6个月或者6个月以上,可以有一个月的工资,如果6个月以下,可以有半个月工资。这个月工资是你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祝你维权顺利!顺利找到新工作!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1:34
不知道你所说的“正常离职”是什么意思。
如果你是主动提出离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你没有《劳动法》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你自己开始也没想辞职,但单位来跟你商量要协议终止劳动合同,你也同意了,属于“协议离职”的,单位应当给你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你的工龄,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因为这项经济补偿金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才有的,所以只能从2008年开始计算工龄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1:37
如果是员工自己提出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公司开除员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离职的,补偿2个半月的平均工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1:38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