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恶意破坏别人车辆的刹车系统,构成犯罪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8:1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8:52
李某某与冯某某因情感、经济纠纷产生矛盾,而且李某某还因发送短信干扰冯某某正常生活被处罚了,所以他就记恨在心,伙同刘某某对冯某某车辆的刹车系统进行破坏。但好在冯某某及时发现了此事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二人因破坏交通工具罪被判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几年
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会构成。所谓倾覆,是指火车出轨、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情况;毁坏,则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性能丧失、报废或者其他重大毁损,因而对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的情况。而本案中二人的行为造成冯某某车辆刹车失灵,是完全有可能导致冯某某开车时遇到危险丧命的,所以他们的行为已经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标准了,他们已经构成此罪了。但由于他们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发生,所以相对会受到较轻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犯罪过程中存在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人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共同犯罪中,主犯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冯某某车辆的刹车系统进行破坏,但好在冯某某及时发现了此事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二人因破坏交通工具罪被判刑。刘某某虽然不具有报复冯某某的主观目的,但是他却在明知道李某某在实施报复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指导他实施破坏行为,可以说他对于李某某成功犯罪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他构成李某某犯罪活动中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