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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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08:37
为严格规制和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投资风险,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绥化市实际情况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等,审计机关对其预算执行、竣工决算以及涉及部门和单位进行法定审计或调查。
所有在本市审计管辖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需接受本办法的审计监督。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需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并公开透明地提供相关资料,如预算编制文件、合同、工程结算等。审计内容涉及项目内部控制、建设过程、成本支付、效益评估等多方面。
对重大或民生项目,审计机关可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需提供详尽的审计所需资料,审计结果将作为结算和验收的重要依据。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综合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计的费用由市级财政预算承担,对国有资本主导的投资项目,审计原则同样适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之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绥化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经2011年10月9日绥化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10月20日绥政发〔2011〕71号印发。该《办法》共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