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临近装船期,我货物尚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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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8:13
补充回答。
UCP600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如下:
“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因此,关键点在提单上。船公司出了几份提单?如果是两份(不同装运港),卖方有没有同时递交给银行?后一批货物的on board date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船期之内?是不是出了联运提单?这些在案例里面都没有详细说明。假设本案中开证行拒付的唯一理由是因为货物没有在同一时间上船,那么这显然和UCP600的规定不符。卖方可以提出申诉。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Good luck!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8:13
如果这两套提单是同时提交,不算分批,但如果是分开提交那就是分批。可参考UCP600第31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8:08
《UCP600》中规定:表明经由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所以案例中装运应不属于分批装运,开证行的做法不正确。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