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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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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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1:06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在本规定中,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职责得到了明确,其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承担,体现了对消防安全管理的严格要求与法律责任的明确。通过这一章节,我们可以看到规范和法律对消防工作的重视和规范性要求。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消防安全,同时也为相关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同时,本规定还对施行日期进行了明确,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不仅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执行的时间节点,也为公众和相关单位提供了明确的实施依据。对于施行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以本规定为准,体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确保了消防管理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综上所述,本章内容从法律层面强化了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明确了执行监督和法律责任,同时通过规定施行日期和统一标准,确保了消防工作的有效执行和管理。这不仅是对消防工作的专业性要求,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