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但却要业主承担改造费,若业主不交钱就停止供暖,这违反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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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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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0:54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是违法的。因为“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上述公司向小区和业主供水、电、气 、暖也是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行为,他们应该承担费用。
但是,有好多地方的开发商,为了省去各专业公司高额设计、施工费,而自己委托设计、自己施工,因此在小区运营中,一旦产生管网问题,专业公司不管,只有开发商承担。如果开发商提出小区已经入住,而且设施过质量保修期,也不管了,怎么办?一是申请使用大修资金,二是全体业主分摊。
如果物业公司组织施工,一定要事前告知全体业主施工后的费用分摊办法,否则施工结束业主不愿承担,物业公司势必成为冤大头。因为没有权利停止供暖、强行收费。业主如果集体起诉,法院不会支持物业公司,因为,在服务合同里,没有此服务内容。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0:49
我们小区也是,收了开口费,再收改造费,没天理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0:55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上述公司向小区和业主供水、电、气 、暖也是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行为,他们应该承担费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0:56
改管工程是大工程,该资金来源有两种:第一由物业及业主委员会申请起用房屋维修基金。第二不足部分由业主及物业共同出资。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要错误理解《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容易误解的是:“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这指的是终端服务企业,而不是物业)
是否是强制收取,有几点要注意:第一是否已通过业主代表大会,第二点是否公示过该工程的施工方案及成本预算情况。如果做了上述两点就是合法的了。希望你去了解一下。注:业主代表大会并不代表个别及少数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