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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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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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23:02
在中国刑法范畴内,犯罪的既遂标准依据其实现程度分为三大类别,分别是行为犯、结果犯以及危险犯。
这三种犯罪实体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对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存在着显著的衍生差别。
为了更深入地解读这三者之间的定义和区别,本文将对每种犯罪类型进行详细阐释。
首先是行为犯。
行为犯的典型特征在于它是一种以法定的犯罪行为全面实施并完成为判定时点的犯罪类别。
与此同时,这类犯罪并不需要产生实质性或者可视的犯罪结果,其成立的关键在于行为本身的达成。
譬如,诬告*便是其中之一,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即可视为罪成,至于当事人是否因此遭受刑事处罚,并非构成该案的既遂所需。
接下来谈谈结果犯。
这种犯罪分类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行为构成要件的施行,而且还必须有法定的犯罪后果出现才能够算是既遂的犯罪类型。
比如,故意杀人罪,只有当被害人真正死亡以后,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致使被害人丧生,那么只能算犯罪未遂。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危险犯。
这种犯罪分类的特点是以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发法律规定的某种危险状况为既遂判断的标志。
譬如,破坏交通工具罪这一犯罪,只要行为人导致交通工具足以倾覆的潜在危险,便可视为罪成,而无需等待实际发生这些交通工具倾覆的事实达成,方可称之为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