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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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8:37
苏州市的献血条例第五章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奖励和处罚的措施,以鼓励和规范献血行为。
对于积极参与献血,贡献显著的个人,累计献血一千毫升以上的,各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单位和组织如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他们在献血宣传、教育和组织方面表现突出的,也将获得荣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同样会被表彰。
然而,对于未能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和组织,卫生行政部门会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未达成的,可能会受到通报批评。对于违规行为,如伪造、涂改献血证件,或以牟利为目的进行相关活动,将面临罚款,严重者还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更高的罚款。
雇佣他人献血或冒名顶替的行为,对单位和个人都将处以罚款,并可能受到行政处分。对于违反条例,非法采集、出售血液,以及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取缔和罚款,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血站的不当操作,如不遵守操作规程、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将面临改正、赔偿和行政处分。对血液的检测、包装、储存和运输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将受到警告和罚款。若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不符合规定,不仅会受到改正要求,情节严重者还会面临整顿和刑事处罚。
医疗机构若违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血液,不仅会受到纠正,还会对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人员追究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逾期未执行的,将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和用血监管中的不当行为,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1月1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