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拟定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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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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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5 00:45
拟定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时,应参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该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具体要求包括:国外企业向中国输入食品需在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注册,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获取相关表格。在报检时,需出示该进口食品在原国家(地区)准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对于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包括原预包装平面扫描件、所有外文翻译件(需加盖公章)以及符合中国有关标准的加贴或印刷中文标签扫描件。
特定进口食品品种(如乳制品)需出示出口国官方固定格式的《卫生证书》,具体格式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官网查询。对于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需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进口食品经营单位需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前,进口食品应存放在指定或认可的监管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销售和使用,否则属违法行为。
进口食品在流通领域应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以及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信息及实物检查。正确执行这些要求,有助于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