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及特征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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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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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02:30
最高额抵押权,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权,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易所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它主要适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和连续借贷关系等场合,是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制度。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最高额抵押权是为担保将来不特定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二)预定最高限额。
(三)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