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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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
农校[2003]26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的通知》(鄂房改[1999]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考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2.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
3.根据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的原则,新旧政策相衔接,购房优惠和货币补贴相平衡。
4.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和形式
(一)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上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是双职工的,均由我校计发。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
1. 基础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元。
2.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
3. 逐月住房补贴的比例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
4. 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实际工龄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按实际年限计算。
5.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
建筑面积标准
(M2)
一般教职工、初级工
65
科员、员级、助理级、中级工、高级工、工龄在6-20年(含)的职工*
70
科级、中级、技师、工龄超过21年(含)的职工*
80
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
100
厅级、正高级
130
副部级
190
*含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建立前退休的工人;岗位未设定技术等级的工人;未评定技术职称或聘任职务的干部。
(二)补贴办法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①一次性住房补贴(元)=(14×1998年(含1998年)以前的实际工龄+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②1999年元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教职工月工资总额×20%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①未达标面积(M2)=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教职工家庭已购(租)公房面积
②一次性住房补贴(元)=(14×1998年(含1998年)以前的实际工龄+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未达标面积
③1999年元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3.新职工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
4.老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给予的一次住房补贴(元)=450×(新职务、职称、技术等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务、职称、技术等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四、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划拨。
2.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3.学校自筹。
(二)资金管理
1.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包括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按照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并按教职工个人设立住房补贴资金明细帐户实行专户核算。
2.教职工住房补贴应专款专用,可以在购买、修建自住房及缴纳住房租金时使用。
3.教职工离退休时可将专户存储的住房补贴余额一次性提取。
4.去世的教职工,其存储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一次性提取。
5.教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时,学校从当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时,学校将该职工的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
6.学校将建立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发制度。教职工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计划统筹安排,省房改办核准,银行按规定支付。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细则中所指的“教职工”、“职工”,是指华中农业大学全民所有制在编在册的教职工。
(二)计算教职工的逐月补贴,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月工资总额=(70%+30%的档案工资)÷0.6222。
(三)符合下列情况的,按无房教职工给予住房货币补贴:
1.居住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教职工(配偶在其单位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公房的教职工除外)。
2.在学校规定的拆迁范围内六个自然村建有私房的原农场职工(拆迁补偿另计)。
3.居住校外私房的教职工。
4.教职工在校内拟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且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后将校内住房退还学校的(配偶在其单位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公房的教职工除外)。
5.子女和父母同在我校工作,一方没有购(租)校内公有住房的。
6.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租住公房的。
(四)2003年12月31日前调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可按照我校老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办法同样对待,但若在原单位已享受了房改优惠、购房或工资构成中已包含住房货币补贴成份的,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细则》实施前,调离、自动离职、开除公职的教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
(六)2000年元月1日之前出国定居的教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之后出国定居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其余额可一次性提取。
(七)教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以受聘任时间为依据)和住房状况以2004年元月1日为界。此前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按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确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此后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给予一次性的住房补贴,原补贴状况和补贴水平不变(除工资总额调整外)。多次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只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提高,均可按本《细则》给予一次性的住房补贴。
(八)2000年元月1日之前去世的老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
(九)对辞职未重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其住房补贴账户由学校封存(可按规定使用),待该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取。
(十)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校外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根据本人的住房达标情况,确定住房补贴。
(十一)按房改政策购买了标准价住房但未向成本价过渡的教职工,在计算未达标面积时,应将住房户内建筑面积加上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作为计算依据,再与其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进行比较来测算住房补贴。
(十二)离婚教职工的婚烟状况以2003年12月31日为界。在此之前已离婚的原夫妻双方按各自的住房情况计发住房补贴。在此之后离婚的教职工,应按原家庭住房面积测算住房补贴。学校不再另给双方分配公房;已经分配了公房的教职工,其面积应与离婚前家庭住房面积累加,再根据达标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已重新组建家庭的教职工,按现家庭住房状况确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本《细则》实施后,离婚教职工的住房补贴状况不再发生变化(除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给予一次性的住房补贴外)。
(十三)子女及父母同在我校工作,居住的继承房是其父母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子女现放弃该住房向成本价过渡权而选择继承房款(包括本金和按产权比例得到的增值分成),并书面承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搬出现住房,则子女可按无房教职工给予住房补贴。
(十四)子女与父母同在我校工作,若继承房是其父母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子女现将其过渡到成本价,则子女的住房补贴额为一般无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乘以其父母拥有该房屋产权的比例。
(十五)租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可用于每月的租金支出,余额应存入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
六、本细则由校房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