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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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三十六条规定集体企业需进行清产核资,明确财产所有权归属,确保财产的明晰性。
第三十七条强调,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而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则属于该组织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互助合作基金旨在促进组织内生产和共同富裕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针对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扶持下的集体企业,扶持资金处理方式有二:一是作为借款归还扶持单位,二是作为投资参与利润分配。双方需遵循国家财政规定,明确产权和财务关系,避免干预和依赖。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则明确了职工股金和个人投资的归属,允许依法转让或继承。集体企业需保证财产完整,合理使用和经营,并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企业需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并自主支配税后利润,按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等比例。职工劳动报酬坚持按劳分配,股金分红与企业盈亏挂钩,亏损期间不得分红。
最后,第四十九条强调集体企业必须提取职工养老、待业保险基金,确保职工权益。这些基金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体现了条例对社会保障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于1991年9月9月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