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二章 职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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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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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15:26
山西省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和设立流程。第一章明确了机构设置应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强调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和决策执行监督的协调性。行政部门需根据职责需要适时调整,但政府工作部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规定,机构增设、撤销、合并或规格变更需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批,县级以上政府的变动还需向人大常委会备案。职责配置应遵循政企、政资、政事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的分离原则,且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对于职责相同的机构,通常由一个机构负责,如有必要则明确管理部门和协助部门。机构间如有职责划分争议,需协商解决,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报政府决定。县级以上政府设有特定层级的工作部门,如省级设办公厅、组成部门等,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
关于内设机构,设立需基于职责分解,县级以上政府的内设机构设立需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行政机构层级设置有明确规定,省级政府一般为两级,市级为一级,而县级政府为一级。
机构名称和规格应规范且与职责和层级相符。省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有不同的名称等级,而市级和县级政府机构名称也相应调整。设立新机构时,需制定详细方案,包括必要性、职责划分、编制和人员安排等。
总之,山西省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旨在通过科学的职责配置和严谨的审批流程,确保行政机构高效、有序地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