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三章 事业单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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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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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12:45
山西省的事业单位设置管理规定着重于公益服务目标的实现,强调基础优先、门类齐全、区域均衡和公平原则。第一章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的设立需明确公益目标,合理投入,完善监督和治理,以及高效的微观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规定,省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立需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而市、县属单位的设立则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上报审批,同时县属还需报省备案。不同级别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分别由其举办主体或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强调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应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并在设立时明确。第二十二条指出,事业单位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承担行政职责或非公益服务职责,除非有明确规定。
经费来源依据职责配置确定,可以是财政拨款、补助或自收自支。设立事业单位需满足包括符合社会发展需求、规范名称等八项条件。内设机构设立需经举办主体报批,且名称需规范反映其性质、职责等信息。
对于规格设置,事业单位一般比举办主体低一至半格,具体规定根据学校、医院等特殊情况而定。撤销条件包括职责停止、举办主体决定等。设立、撤销或合并方案需详细列出相关条件、必要性、编制调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