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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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6:06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机关、人民*、人民 * 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诉或者控告。人民*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 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机关、人民*、人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机关、人民*、人民*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申请转交、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下发的《关于 刑事诉讼法 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