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为亲友牟利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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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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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06:08
非法为亲友牟利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包括:在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经营行为以及数额的限定是不同的。在我国的定罪量刑的规定中,一方面,应当考察非法获利者(即亲友)是否实施了一定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还应当考察非法获利者(即亲友)所取得的是否属于实施经营行为的“利润”。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行为人在依法为其所在的公司或组织处理经营性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而将事务交由其亲友经营,而违背其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或其他利益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不同:
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亲友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一定的经营行为,付出一定的经营性劳动,这是其获取非法利益的客观基础;相对而言,贪污罪通常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侵占公共财物,其主客观方面的危害性更大。
2、国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取的只是基于经营行为产生的利润,尽管经常表现为明显超出市场价格的暴利,但一般说来,利润通常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在一般社会观念上必有一定的数额限度。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一方面,应当考察非法获利者(即亲友)是否实施了一定的经营行为。对于在国有单位的购销活动中通过实施一定的经营行为牟取非法利润的行为,一般可以依法认定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反之,对于借从事经营活动之名,行侵占公共财物之实的行为,则可以考虑依法认定贪污罪。
另一方面,还应当考察非法获利者(即亲友)所取得的是否属于实施经营行为的“利润”。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非法获利者也实施了一定的经营行为,如在国有单位的购销活动中参与实施了介绍货源或商品买家等行为,但其从国有单位所获取的已绝非从事经营行为之“利润”或从事中介活动之“报酬”,其非法所得与行为时的相应市价或报酬水平显著背离,以致达到了社会一般观念普遍不能认同为“利润”或“报酬”的程度。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必须符合的条件: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司、企业业务的便利。
2、必须实施了下列三种行为: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的商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成立一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