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第六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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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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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04:31
文化部的因公护照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护照申办的公正与严谨。
首先,对于在申办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逃避审核的申办人,其所在单位会给予行政处分,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将不核发护照,并在1至3年内暂停其申请资格(第二十四条)。
伪造护照申办文件或欺诈行为者,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将永久性拒绝其申请,情节严重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上缴护照且经催促仍不改正者,护照将被宣布作废,同样暂停1至3年内申请资格(第二十六条)。
护照使用者如因不当使用导致不良后果,将面临单位的行政处分,护照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暂停其申请,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专办员若未履行职责或涉及舞弊,将由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建议申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可能需更换专办员,并可能面临刑事追究(第二十八条)。
申办单位若在文件核实或管理上存在问题,将受到通报批评,严重者可能被外交部暂停因公护照申请资格(第二十九条)。
对于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索取贿赂行为,将依法严惩,不构成犯罪的也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