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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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5:58
为了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并促进他们的再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规定,四川省境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均需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参加失业保险,确保覆盖范围广泛。
第三条 明确,单位和职工有义务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失业人员则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这是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四条 规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失业保险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而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事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确保业务的高效运行。
第五条 强调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和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公开一次基金收支情况,以提高透明度和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则负责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第六条 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营经费由财政预算拨款,包括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确保机构的正常运作和职能的履行。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的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