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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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5:58
在四川省,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其规定在第七章的附则中详细阐述。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这类单位的失业保险*依据本规定执行,如有国家特殊规定,则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事业单位需按上年末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保险费,这部分费用应在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同样以1%的比例缴纳,保费根据工人的工资来源渠道来分担。
对于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四川省劳动厅负责进行解释,以确保*执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此外,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1986年四川省*发布的《四川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则在同时废止,以确保*的更新和有效性。
《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是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根据*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四川实际而制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