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拘留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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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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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21:36
1、对他人因故意造成轻微伤的案件,涉案者应按故意伤人的罪名定责,并根据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疑人可采取最长37天的拘留宽限期;
若期限一到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则需变更其强制措施。
2、刑事拘留一旦期满,如发现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改变严厉程度更低的强制措施。
3、当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员涉嫌违法行为需要逮捕时,须在拘留之后的三天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及批准的期限内可以延长至多一至四日。
4、如果案件涉及流窜,多次或结伙性质的重大嫌疑分子,那么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及批准的期限将进一步放宽至上达三十天。
5、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且应在接到通知后迅速将执行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备案。
同时,如案情仍需以侦查为途径,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样的相对轻缓的强制措施要求,则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