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收购股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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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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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11:48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导致国家不再控股时,需报请本级*批准。在转让过程中,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存在特殊情况时,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集团内重组、或*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产权转让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由集团负责,尤其是涉及控股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需上报财政部审批。
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时,转让方需按照管理办法制定转让方案、进行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签署转让协议和收取转让价款等程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除非在集团内进行资产重组,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独资子公司时,可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以直接协议形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进行审核。
转让方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需通过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同时报告财政部门。转让方需将转让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需明确,股份直接协议转让需经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