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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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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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08:28
医疗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的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刑事责任。
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或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是指导致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为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主要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受到疾病折磨的病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患者出现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包括在医疗及护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发生死亡或重伤之间的刑法上因果关系。
通过分析2012至2021年全国43例医疗事故罪相关判决书,发现当前医疗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确认标准不明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与医学原理部分相斥、被害人特殊体质介入型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有误以及职业禁止处分的适用遭遇悬搁等问题。
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作为构成要件,对于准确认定罪名、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频发,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出现争议,影响了犯罪行为的认定及刑事责任确认。总结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现状与规律,以期找出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与改进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