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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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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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04:50
根据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对各类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对于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不使用或停止使用规划中的停车场,*交通管理部门将进行纠正,并对每处闲置泊位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具体金额根据泊位数量确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三千元的罚款处罚。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若未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如造成车辆损失或丢失,将被*交通管理部门罚款五百元,同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未经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者将面临一万元罚款,非法所得将被没收。
在第三十九条中,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将被罚款,每个泊位罚款五百元;设置障碍影响泊位使用,每影响一个泊位罚款二百元。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和交通秩序等相关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集中行使的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对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第四十一条的权益保障。
最后,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