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三法司的职能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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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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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4:03
大理寺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都察院
官署名。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
刑部
中国古代官署。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性质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4:04
刑部立案,都察院审案,大理寺断刑。以刑部最大。刑部*相当于现在省级,都察院大理寺厅级,明代合称三法司追答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4:04
这三个部门随着时代变迁肯定职能不同,但是就以现在的标准衡量的话,督察院最厉害,相当于现在的纪委监察委,只要是公职人员都受其钳制!其次是大理寺,大体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审案断案!最次之为刑部,负责刑法刑罚的多少以及监狱的管理,这是以现在的标准做出的评断!按照当时明朝的机构设置,督察院仍然是最厉害的,大体相当于 现在的纪委监察委(含*巡视组等职能),有*、提交大政建议等职能,权势可见一斑!大理寺和刑部为相互协作部门,无高低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