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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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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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1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基地,也是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平台。
第三条 环保总局建设重点实验室旨在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以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规划,编制建设规划,通过申报或招投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承担国家环境科研项目,解决重大和关键性问题。
第六条 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培养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学术人才,培训科技人员。
第八条 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掌握科技发展动态,向环保总局提供科技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参与环境保护政策、标准的制定,为国家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为国家环境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从事环境科学研究,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的单位可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需具备明确的研究方向、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合理的科研队伍、良好的管理机制、实验设施和学术交流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包括填写申请书、环保总局初步审查、筛选、考察,确定建设计划,提交任务书,组织论证委员会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环保总局批准后实施建设。
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依托单位负责经费、设施支持。
第十五条 环保总局支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六条 建设中需调整计划,须上报环保总局,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环保总局定期检查建设进度,处理问题,对于组织不力的项目,要求整改或终止。
第十八条 完成建设后,依托单位编写总结报告,提出验收申请,环保总局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通过后命名授牌。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指导重点实验室工作,依托单位负责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机制,鼓励创新。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环保总局同意后聘任,任期3年,可以连任,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成立学术委员会,指导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审议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根据需要核定人员编制,固定人员由主任提名,流动人员由学科带头人聘任。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多渠道争取经费,推广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 环保总局支持运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实行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三十条 向国内外开放,吸引客座研究人员。
第三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介绍学科发展,宣传科技成果,促进重点实验室发展。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每年报送工作总结,环保总局每3年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命名统一为“国家环境保护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规则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保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