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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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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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20:49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着重于法律责任,规定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中,如违反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被要求改正,并可能面临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违规行为,将被没收计量器具、非法检定印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针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违规行为,除改正和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面临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最低可达二千元,最高可达五千元。
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八条者将被要求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则罚款上限为一万元。
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若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将受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若不改正,将面临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无违法所得者最高罚款一万元。
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者需改正,逾期不改将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将受到单位或上级的行政处分,若造成损失,需依法赔偿。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执行由法律、行*规或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罚款和违法所得款项需上缴国库。对于严重违法者,第三十七条规定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第三十八条规定,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执行的,将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