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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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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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07:25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航行安全和秩序,河北省制定了相关法规,其中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具体来说,如果相关人员不按规定对船舶进行登记、检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履行救助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如果这种行为导致重大内河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具体处罚也有所不同。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金额在一百元至五百元之间。
另外,如果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存在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等行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罚款,金额在二百元至一千元之间。
对于船员,如果存在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等行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将对船员处以罚款,金额在五百元至二千元之间。
总之,为了确保内河交通安全,河北省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和处罚措施,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通过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促进内河交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