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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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5:38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以下是各条款的改写内容:
第三十三条:若入境者在携带动植物、产品等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或未办理检疫审批或未按审批要求执行,将被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已获取检疫单证但行为违规的,单证将被吊销。
第三十四条:行为人如拒绝接受检疫、伪造检疫单证,瞒报禁止入境物品,未经许可擅自装卸行李或承运人未按规定隔离携带物,将面临警告或罚款,金额从100元至5000元不等。
第三十五条:未经检疫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将面临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经许可擅自卸离运输工具或处理隔离物品,或破坏检疫封识,将被罚款3000元至3万元。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检疫单证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轻则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2万至5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申报并擅自携带废旧物品入境出境者,罚款金额在5000元至3万元之间。
第三十九条:买卖或使用伪造检疫单证等行为,将根据违法所得进行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或1万元。
第四十条:对盗窃、使用伪造单证等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下,包括盗窃卫生检疫单证和使用伪造证书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对于妨碍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人员必须公正执法,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舞弊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总则、检疫审批、申报与现场检疫、检疫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7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月6日发布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6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