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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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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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6:28
第三十三条,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具有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提供补助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资助或赞助营业性演出,禁止公款购买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与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需对外国、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及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作用,并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公众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确保随时有人接听。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作出记录,立即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公布结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义务监督员给予表彰,对经调查属实的公众举报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前,应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需消除后方能进行演出。公安部门有权对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如发现禁止行为,需在消除安全隐患后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现场秩序。接到观众数量超过核准数量或秩序混乱报告后,公安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在营业性演出现场执行检查任务时,需出示值勤证件。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门票。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可提供适合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节目给相关团体、演员使用。在文艺评奖中,应考虑参评对象在农村、工矿企业的演出场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对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团体、演员给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演出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6:27
第三十三条,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具有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提供补助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资助或赞助营业性演出,禁止公款购买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与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需对外国、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及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作用,并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公众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确保随时有人接听。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作出记录,立即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公布结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义务监督员给予表彰,对经调查属实的公众举报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前,应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需消除后方能进行演出。公安部门有权对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如发现禁止行为,需在消除安全隐患后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现场秩序。接到观众数量超过核准数量或秩序混乱报告后,公安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在营业性演出现场执行检查任务时,需出示值勤证件。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门票。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可提供适合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节目给相关团体、演员使用。在文艺评奖中,应考虑参评对象在农村、工矿企业的演出场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对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团体、演员给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演出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