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章 演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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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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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2 03:57
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或参加营业性演出,其中营业性组台演出需由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则可在其场所内举办此类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从事居间、代理、行纪活动,而个体演出经纪人仅限于提供居间和代理服务。举办营业性演出需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需满足一定条件。
举办外国或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参加的营业性演出需提供资金、经历和无违规记录,且非歌舞娱乐场所的演出需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歌舞娱乐场所的演出则需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举办此类演出均需满足上述条件,并在申请时提交相关文件。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时,需提交演出名称、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团体和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和场次以及节目及其视听资料。对于组台演出,还需提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若需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应重新提交申请并报批。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提供场地时,需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确保场所安全,制定安全保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措施。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需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批准文件、安全保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消防安全批准文件。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报*门核准,并在演出时遵守相关规定。观众区域应由*门划定,演出举办单位应按照*门要求印制和出售门票,并采取安全措施。
任何人不得携带危险物质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观众进行安全检查。演出举办单位应组织人员落实安全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并及时报告现场秩序混乱情况。演出不得以*名义举办,不得冠以特定字样,广告内容需真实、合法,不得误导公众。营业性演出不得包含特定禁止情形。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禁止情形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门。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人员如发生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应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演员不得假唱,演出举办单位应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需依法纳税,演出举办单位需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募捐义演收入需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人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倒卖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