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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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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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03:09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其他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
网友咨询:
无因管理之债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存在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律师补充: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来没有管理本人事务的义务,但管理人一经管理,就应当管好,这是法律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
无因管理的本人应当支付的必要费用应该包括管理人为管理他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无因管理中为管理他人事务直接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本人的管理活动相适应,实际是管理人为本人的代垫费用,理应由本人承担;对于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非因自己过错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同样可能发生在本人身上,这部分损失实际上也是管理人代本人承担的费用,由于管理的结果归于本人所有,因此按权利义务对等之原则,有关费用也应由本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