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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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6:48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三、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四、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五、删除第十七条。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未经评审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或批复工程竣工决算的;”八、其他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