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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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2:58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在第八章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于非法骗取土地登记和权属证书的行为(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有权注销登记并吊销证书,同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退还土地、拆除非法建筑,并可能对每平方米土地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对于低于省*确定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五十二条),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改正,并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相关监察机关会依法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至50%罚款(第五十三条)。
截留或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行为,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纠正,侵占或挪用则可能面临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
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将面临限期拆除的命令,逾期不履行则可能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于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满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若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且不履行决定,将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规定)。
最后,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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