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违规减资后增资与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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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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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小时前
规则概述:股东违规减资后增资,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因此受偿,股东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杰之能公司与保旺达公司、钟某晔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判令保旺达公司返还杰之能公司股权转让款16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钟某晔承担连带责任。杰之能公司申请执行,但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执行。保旺达公司减资至330万元,钟某东、钟某晔减少注册资本并承诺对减资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保旺达公司增资至500万元,钟某东以专有技术作价170万元出资。
*说理:钟某东应在170万元减资范围内对保旺达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保旺达公司减资未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侵害了杰之能公司的债权,减资行为损害了杰之能公司的权利。钟某东作为减资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应在减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钟某东不能因保旺达公司增资而免责,增资仅证明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注册资本登记完善,但并未影响杰之能公司的债权实现。
公司减资应履行内部股东会决议、外部通知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减资股东未履行减资程序而减资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补缴出资进行补救,但若补缴出资并未改善公司偿债能力,减资股东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