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以后年度若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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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5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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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9 18:43
1、如题所指情形,目前暂未作相对应的明确规定,如下分析给予参考:
a、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的情形作出明确,可见,纳税人企业因无法准确进行财务核算才予进行核定征收,一般认为,在核定征收前的年度所核算的财务状况(经营亏损)不应被认可,亦即不适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相关规定;
b、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不适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相关规定;
c、再转为查账征收方式后,按照对现行财税规定的延伸理解,应从转变方式的年度起才开始计算弥补亏损年限,此前年度亏损均不适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相关规定;
2、目前,各地对如题所指情形的认定和实施办法不尽一致,提问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落实为妥;
3、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9 18:41
企业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以后年度若再转为查账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度不能超过法定年限,实行核定征收的年度应连续计算法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