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适用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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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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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01:07
法律主观:是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旦经过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就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因此,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根据这一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然而,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