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更改开庭时间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3 08:4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1小时前
当事人要求更改开庭时间的条件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新的证人到庭的、其它延期的情形等,对于开庭时间的认定,应当基于实际的司法审理程序而定。
一、当事人要求更改开庭时间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五条 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四)申请人民*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建议人民*延期审理。
当事人要求更改开庭时间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才可以由*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由于司法审理程序是非常严谨的,不可以随意的更改开庭的时间,如果对相关开庭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行政复议,并要求进行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