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6分钟前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1:11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伙人要求:
1. 合伙人人数不少于2人,若只有一人则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人数无上限,但合伙人之间需互信,人数一般不多。
2. 合伙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承担无限责任。*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更不能。18周岁以上或16-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成为合伙人。
3. 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不能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4. 合伙人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均可设立合伙企业。
5.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单位不可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作为有限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
需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地点、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信息。
三、出资:
合伙人需向合伙组织实际缴付出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也可用劳务、技术出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需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以货币形式出资的需评估作价。非货币财产出资需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四、企业名称:
需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并享有名称权,其他人不得使用。
五、经营场所与条件:
需有明确的经营地点,具备业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六、设立程序:
1. 由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2. 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所需全部文件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登记后发放营业执照,企业成立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未登记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可设立分支机构,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