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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20:58
黑龙江会计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旨在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发展,提升全省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根据财政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省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强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它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职责的一部分,是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必要途径。第四条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对象,即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包括提高*素质、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确保他们的知识与技能不断更新和拓展。第六条规定,每位会计人员每年需完成至少24小时的面授培训,特殊情况如长期在外、病假、生育等可在次年合并完成,需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章详细介绍了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分为会计理论、*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等四个部分。高级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针对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形式多样,包括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自学、考试合格证书等,注重实际操作和理论结合。
培训内容方面,企业单位重点关注《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行政事业单位则围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最新*进行。继续教育过程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讲授、研究、案例分析等,同时鼓励网络教育和远程学习,提高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最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培训结束后需向财政部门报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更新。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