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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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3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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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22:41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享有诸多权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按经营需要起字号,享有字号名称专用权;自主经营核准登记范围内的业务;雇请帮手、招收学徒并管理;提出变更、停业、歇业申请;依法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申请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广告宣传;凭营业执照雕刻营业用章、合同用章;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除国家定价和指导价外);自主决定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个体工商户有权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对待。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罚款、摊派之外的要求,并有权向*或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起诉。
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不受随意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需按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个体工商户应履行义务,包括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每年按规定时间办理验照手续;依法纳税;按时缴纳管理费;履行合同;明码标价,亮照经营;服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雇请帮手、招收学徒时,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报酬、纪律、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雇员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投机倒把、诈骗、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偷工减料、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印刷、播放、出售或出租反动、淫秽制品、利用经济合同违法活动、招用童工、*侮辱学徒、引诱或胁迫学徒从事非法活动、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等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