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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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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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00:44
企业经营行为负面清单
(一)企业不得承担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
(二)企业投资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章程规定限额。
(三)企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四)企业应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会计资料,不得隐瞒、虚假报告。
(五)企业不得设立非法定会计账簿。
(六)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企业资产。
(七)上市公司不得自行收购股份,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八)上市公司不得接受自身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九)发起人股份在特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后,股份转让也有期限*。
(十)禁止假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标识,造成混淆,误导消费者。
(十一)禁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误导商品来源。
(十二)禁止伪造或冒用质量标识,伪造产地,误导商品质量。
(十三)公用企业不得限定购买指定商品,排挤公平竞争。
(十四)禁止采用财物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
(十五)禁止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
(十六)禁止盗窃、利诱、胁迫获取商业秘密。
(十七)禁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十八)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除非法律允许。
(十九)禁止捏造、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信息。
(二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得生产经营。
(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二十二)不得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二十三)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实施开发利用规划或建设项目。
(二十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十五)任何单位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
招标行为负面清单
(一)未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就进行招标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依法进行招标。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未依法招标。
(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未依法招标。
(五)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
(六)以暂估价形式包含的工程、货物、服务未依法招标。
(七)依法应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八)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未备案。
(九)未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十)未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十一)公告中未载明招标单位信息、招标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等。
(十二)公告未载明投标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十三)未载明获取文件的时间、方式等。
(十四)公告中存在不合理*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内容。
(十五)强制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竞争。
(十六)未及时公告终止招标。
(十七)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未包括利息。
(十八)未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
(十九)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等。
(二十)未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二十一)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
(二十二)对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
(二十三)未提供投标所需合理时间。
(二十四)投标保证金超过合理限额。
(二十五)挪用投标保证金。
(二十六)未合理计算投标保证金。
(二十七)违反规定*或排斥投标单位。
(二十八)其他不合理*或歧视。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投资项目。
(二)违反土地、能源、污染、安全法规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未经决策的投资项目。
(六)资本金低于要求的投资项目。
(七)技术、设备、工艺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规模超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
国有企业混改负面清单
(一)在特定领域,如通信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水电枢纽、跨流域调水工程等,必须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
(二)在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允许非国有企业按法规参与。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负面清单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企业资金、私设账户、未经授权提供担保、私下交易、利用职务谋私、泄露企业秘密。
(二)禁止在工程招投标、物资服务招标中进行违规操作。
(三)未经同意,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