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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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需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若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受理。若被告对原告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依据的抗辩,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仅起诉保证人的,可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反之亦然。
人民法院立案后,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若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当事人再以同一事实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虽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材料,法院应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并移送相关线索、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犯罪,出借人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担保人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综合合同效力、当事人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责任。
具有特定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除特定情形外,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的,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需证明借贷关系的存续。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为偿还其他债务的,也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需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时,应综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判断是否存在虚假民事诉讼。
发现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法院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请求。参与或制造虚假诉讼的,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盖章,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无法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网络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的,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的,不承担担保责任。若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方式明示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借款,有证据证明用于个人使用的,出借人可请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成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反之,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将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出借人可申请拍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法院将对所得价款与应还款本息之间的差额进行处理。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将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交易方式、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院不予支持。若借款期间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之和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将根据情况处理。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可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借款,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主张按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