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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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决定,本文旨在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于本规定。
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实践中,法院将受理此类案件并进行事实调查,以维护权利人的诉权。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实践中,这解决了债权人起诉时是否必须到异地的问题,尤其是当证据不足时,可能需要从不当得利的角度处理案件。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若仅起诉保证人的,则法院应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而若为一般保证,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法院在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处理后,当事人再次以同一事实提起诉讼的情况,法院应予受理。
若借贷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法院应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若借贷行为能与刑事犯罪分离,可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担保人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依据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若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等方式转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
若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的,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应结合借贷金额、交付方式、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若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的,亦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金额、支付方式等主要事实的,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其请求。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相关主体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未明确表示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提供担保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个人使用的,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法院应予准许。法人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借款人或出借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交易方式、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法院应认定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为后期借款本金,但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应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法院按照借期内利率支持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但总计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规定自施行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