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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9:54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条款。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生产与销售活动,涵盖军工企业的民用产品和建设工程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产品质量监督,调解纠纷,查处违法行为。省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等工作,并协同相关部门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商、*、商检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共同监督产品质量。
条例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关注可能对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产品,检查方式以抽查为主。各级*需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监督计划,避免重复检查,检验数据可互用,结果公开透明。
技术监督部门对发现的问题产品和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对质量问题严重的少量产品实行售前报检制度。对经认证合格的产品,可免于售前检验。不合格产品需限时整顿,产品质量监督员受委托参与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执法严格,执法人员需出示证件,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封存或扣押可能危及安全的产品。检验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执法和处理争议依据。
生产者和销售者需确保产品质量、标识和包装符合法定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淘汰产品等。销售者需对代销或联营产品承担相应责任,印制者和场地提供者需确保不纵容违法行为。
消费者有权对产品质量问题提出索赔,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奖惩措施,包括表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应用问题由江西省*解释。所有处罚决定可通过《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通过时间: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