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防设计审查》建筑现行规范疑难点解析——灭火救援设施与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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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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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2:1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聚焦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结构专业,深入解析建筑现行规范疑难点。以下精选解析内容涉及灭火救援设施与消防设施的关键问题。
4. 灭火救援设施与消防设施疑难点解析
4.1 普通消防车道转弯半径规范为9m起,其实际指代的是道路转弯处倒圆角的半径。考虑到高层建筑的灭火救援需求,应优先考虑大型消防车辆。对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则需考虑重型消防车辆的救援作业。具体转弯半径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多层建筑一般不应少于9m,高层建筑不宜少于12m,且高度超100m时不宜少于18m。若遇特殊需求,可参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计算确定,并附带相关计算说明。在遵循地方消防部门特殊要求的前提下,确保安全救援。
4.2 高层民用建筑与高层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即使存在裙楼与高层建筑相连,整个建筑的环形消防车道设计应一以贯之,确保整体消防救援效率。
4.3 消防车道可设于架空廊下,但需满足道路技术标准及显著标识要求。周边功能用房需临近消防车道时,相关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窗,确保人员疏散与消防车通行互不干扰。
4.4 消防车道可采用隐形设计,但必须符合道路技术要求和醒目标识标准。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且满足消防车荷载要求。
4.5 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的最远距离应控制在40m以内。若别墅区受山地高差影响,消防车道无法靠近,则需确保消防员行走距离不超过40m。
4.6 甲类仓库无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甲类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较小,故无环形消防车道要求。
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平整,应避免跨人行道、存在道路高差或路牙等障碍,并确保地面无影响救援行动的绿地。当有特殊困难时,满足消防车坡度要求的人行道、道路高差或路牙部分可作为登高场地,但地面停车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
4.8 沿相邻两栋高层建筑塔楼之间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最小宽度可按10m+5m=15m设计,前提是在非实施灭火救援建筑的一侧紧贴外墙布置,确保满足消防车通行条件,并采取防坠落措施或避免产生坠落物。
4.9 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不得影响火灾发生时的消防救援,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易于破拆,确保不阻碍室内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
4.10 天井若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关于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规定,则可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11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在山墙面时,需确保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要求。当山墙面无窗时,应修改登高操作场地位置或增加窗口,以满足救援要求。
4.1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有效长度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图示18J811执行。
4.13 建筑形状复杂时,消防登高面应以最长的边长且不小于1/4周长来计算。具体布置方案可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图示。
4.14 裙房进深应从外墙边缘计算,确保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不受影响。
4.15 当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住宅存在多单元组合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受限时,可按每个单元分别设置。
4.16 高层住宅建筑的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满足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保每个住宅单元至少一半户数能够进行扑救。
4.17 裙楼深度大于4m的部分,包含雨篷等构件的区域不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18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建筑外墙宜大于5m,以防止火灾时高层上空坠落物的影响。若局部无法达到5m,需设置防坠落措施或避免产生坠落物,确保消防车及救援安全。
4.19 建筑物层层外挑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从建筑最大外轮廓算起,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条件时,可参照《解析》中相关规定执行。特殊造型确有必要时,设计人员需提出防火技术措施并进行评审。
4.20 避难层(间)应合理布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确保救援人员快速到达。
4.21 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坡道或窗井、下沉广场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确保不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和救援行动。
4.22 高层厂房首层大底盘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规定,确保消防救援效率。
4.2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物之间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若经过首层架空层到达,架空层内设有机动车位时,不应作为通道,除非通过防火分隔与车位分隔。
4.24 设有裙房的高层建筑,裙房无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不同高度的建筑组成时,可按各自高度设置操作场地。
4.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对于较窄的防火分区,应设置两个窗口,且应均匀布置。建筑总长不大于60m时,窗口间距可放宽至20m。占地面积不大于3000㎡的多层公共建筑,可沿长边设置窗口,间距满足相关要求。
4.26 首层设有直通室外的门时,应作为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出入口,但其设置数量及间距仍需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独立建设的单层设备房无需额外设置窗口。单、多层建筑需设置窗口,其间距要求与高层建筑相同,宜不大于20m。
4.27 商业服务网点应满足住宅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口设置要求。
4.28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玻璃应易于破碎,钢化玻璃、夹胶玻璃、中空LOW-E玻璃不适用于此要求。玻璃厚度及击碎点位置由生产厂家提供。
4.29 地下室埋深超过10m且面积超过3000㎡时,需遵循规范设置消防电梯。
4.30 消防电梯前室内可设置普通电梯,但需满足《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6465、在每层设置醒目标志、电梯与普通电梯井道之间采用2.00h防火隔墙分隔、电梯及前室均采用A级装修材料、电梯层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等要求。
4.31 多台电梯均为消防电梯时,机房无需分隔。
4.32 楼梯间前室不得单独设置普通电梯。
4.33 通道式轿厢电梯可以设为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应为消防前室。
4.34 消防电梯首层通室外的疏散及救援通道不应开设功能房间的门,以确保通道的疏散及救援功能。
4.35 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独的消防电梯前室门宜向救援方向开启。
4.36 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机房外门、外窗无特殊防火要求,但机房与其他房间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4.37 消防电梯原则上应每层停靠,当建筑层高不小于2.2m时,消防电梯应在该层停靠。超高层建筑的设备层亦应考虑停靠。
4.38 超高层建筑的屋顶疏散区域是指疏散楼梯开向屋面的区域,若设有直升机消防救援平台,两者应能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