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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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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09:49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人通[2006]138号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专业技术
人才评价方式、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关于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听取、收集各方面意见,以便更好地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为贵州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形成以业绩为导向,以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为主要依据,使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职称评聘机制,从而更好地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贵州经济建设发展做出贡献。现就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具备职称外语条件的范围:
1、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2、自然科研系列。
3、工程技术系列。
4、社会科研系列。
5、卫生系列中,省、市(州、地)属事业单位中从事医疗卫生(药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称外语不作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备条件的范围:
1、申报所有各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申报农业、经济、会计、出版、新闻等22个系列(详见附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在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第一条第1、2、5点规定的人员)。
4、省、市(州、地)属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医、中药、护理、技师工作的人员。
5、在县直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6、在企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7、任现职以来,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在野外从事地质、采矿、勘探、水电站施工、水文勘测、公路工程施工以及设计等工作的省属事业单位人员。
8、申报社科系列中从事中共党史、地方志、艺术研究工作的人员。
9、1976年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
10、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9月30日前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
2、在国外进修连续满一年以上者;
3、通过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和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又取得外语大专以上文凭者;
四、除免试人员外,对职称外语不做必备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资格后,用人单位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设定外语条件要求。
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的合格成绩通知书,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取得国家A级合格成绩通知书的,在申报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级别限制。
六、本规定只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的22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序 号
系 列
序 号
系 列
1
经济
12
文物博物
2
农业
13
实验技术
3
会计
14
图书、资料
4
统计
15
群众、文化
5
档案
16
中、小学教师
6
律师
17
技工学校教师
7
审计
18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8
新闻
19
政治思想工作
9
出版
20
广播电影电视播音
10
艺术
21
体育教练员
11
翻译(第二外语)
22
船舶技术
主题词:人事 职称外语条件 规定 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6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150份